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不含宁波):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规范并加强项目储备、申报、评审、验收、监管等工作流程,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改委。
附件: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