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农村建筑工匠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6 发布单位: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期嘉兴建设局印发了《嘉兴市农村建筑工匠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培训管理,提升工匠技能。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需满足参加培训的条件),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住建局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市住建局申请补发。农村建筑工匠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住建局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重新参加首次培训。海宁市建筑工匠施工员资格继续实行年审制度,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实行初审,市住建局审核。


  二、规范建设程序,保障质量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接低层(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各镇(街道)要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及新建农房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严格执行“无设计不许可、有图才施工”,实行挂牌施工,落实安全防护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建立诚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农村建筑工匠的诚信评价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的,考评等级确定为A级;考评得分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考评等级确定为B级;考评得分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考评等级确定为C级。考评得分60分以下,考评等级确定为D级。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农村建筑工匠诚信行为按照《嘉兴市农村建筑工匠诚信管理评价表》进行诚信记录和打分,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农村建筑工匠诚信记录和评价进行审定,定期在嘉兴市农民建房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农村建筑工匠的诚信评价结果将与表彰评优、行业监管等联动。市住建局将配合属地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


  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有关精神,明确具体要求,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规范建房的意识,自觉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


  附件:嘉兴市建设局关于修订《嘉兴市农村建筑工匠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