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现将《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