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2 发布单位:海宁市财政局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0年9月8日

  

海宁市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明确海宁市村(社区)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管理员薪酬发放办法的通知》(海财政〔2019〕76号)、《关于明确海宁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的通知》(海财政〔2019〕87号)、《关于明确海宁市基层文化阵地星级评定补助经费的通知》(海财预〔2019〕478号)、《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海政办发〔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善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内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或与中央、省级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对政策进行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市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文化(体育)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及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项目;

  (二)镇(街道)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农村文化礼堂﹝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等项目;

  (三) 越剧团扶持;

  (四)体育竞赛与人才输送项目;

  (五)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六)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

  (七)农村公益电影;

  (八)文化、文艺精品、文艺人才扶持项目。

  第八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发展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群众文化活动;

  (二)文化设施建设;

  (三)越剧团专项;

  (四)体育竞赛与人才输送奖励;

  (五)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配套奖励;

  (六)全民健身苑点及游泳池(馆)建设;

  (七)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补助;

  (八)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

  (九)文艺人才扶持;

  (十)经批准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支出。

  第九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引入的重大体育赛事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支持。

  (二)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直接补助分配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及政策标准,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于预算编制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资金规模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当年年底前,市财政局会同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规定时间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由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评审结果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涉及转移支付到镇(街道、发展平台)的,采取调度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镇(街道、发展平台),镇(街道、发展平台)应根据资金指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受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级(街道)财政预算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1月底前支付完毕。其中:中央、省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或开展抽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