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4 发布单位: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下发该办法,请按具体要求执行。

  

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标准化指导、咨询服务、法律宣传、管理辅导等业务的独立的非政府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具备第三方服务能力的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内部管理、强化数字化转型等方式高质量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规范第三方服务。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强化资金保障。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育,做大做强第三方服务市场。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在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特种设备安全分类评价、隐患排查、检查、教育培训、指导、咨询、标准化考评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参与政府采购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竞标的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应当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取得备案资格。取得备案资格的机构名单将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不参与市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无需备案。依法享有为各类市场主体独立开展第三方服务的自由。自愿备案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批准成立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第三方服务所需要的设施与条件;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2名及以上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或者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中高级特种设备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上述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之内;

  (五)从业人员不得在为本市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的两家及以上机构同时任职;

  (六)近两年内无市场监管或者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无列入异常记录;

  (七)从业人员无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记录。

  第八条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房产证、场地证明、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

  (七)技术人员身份证、特种设备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八)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2);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意见(附件3)。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附件4)。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变更后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同时,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竞标取得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资格的,应当在取得资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情况告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8)。

  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确定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后7个工作日内在《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附件8)填写中标情况后告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

  在服务合同到期后续约或者变更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当重新上报《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完成第三方人员工作证件并交付给第三方机构。有条件的,可制作统一制服。同时,将第三方机构检查人员名单抄送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分局)。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查前亮明工作证,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必要的形式反映工作开展情况,记录问题隐患,并跟踪隐患处置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通过合理方式上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和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

  鼓励第三方机构采取数字化手段实行全过程记录,提高工作效率。相关系统权限应当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放。

  第十四条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抽查方式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有关评价情况同时抄送第三方服务委托方,并作为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时的参考。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整合在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之内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冒用专业人员签章、签名的;

  (三)工作报告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不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政策规定,搞任何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不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参加监管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六)应到现场服务而不到现场,编造虚假服务报告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备案公告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机构经查证存在上述情形的,由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资格,并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通过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年报制度。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年报表(附件6)。备案信息有变化的,需填写备案内容变更情况告知表(附件5),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备案年报的,视为放弃备案权利。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年报评价意见,并将年报结果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附件7)。最终结论为不通过的,将取消备案资格。年报情况于每年一月将年报通过情况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廉洁自律承诺书

  3.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申请受理意见通知书

  4.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审核意见书

  5.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变更情况告知表

  6.海宁市特种设备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审表

  7.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年报结果告知书

  8.海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