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0修订)》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
(2020修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品质制造,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企业走向高效益,产品转向高品质,平台趋向高能级,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全市“两个高水平”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加大制度创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1.工业企业。全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对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以上(含)和1(含)-3亩企业分别分段进行评价;向拥有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土地、厂房的承租企业并入出租企业评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
2.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小微企业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内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
(二)评价指标。
1.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创新发展(由R&D经费支出占比、优秀人才当量密度)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单位电耗税收。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幅。
3.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亩均税收、亩均销售。
(三)计算规则。
1.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17%、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2%、单位排放增加值占10%、创新发展占12%(其中R&D经费支出占比占6%,优秀人才当量密度占6%)、全员劳动生产率占9%。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销售占25%、单位电耗税收占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得分占60%,同比增幅得分占40%。
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亩均税收占55%、亩均销售占45%。
2.指标基准值。
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由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公布。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亩均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1100万元,创新发展(R&D经费支出占比3.5%、优秀人才当量密度40%),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销售5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万元/万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评价指标基准值取全市当年数据平均值。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销售200万元。
3.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如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存在出租行为的企业计算得分时可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2)主体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当年值得分与每项指标数据当年增速得分之和。


(3)小微企业园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如小微企业园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四)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皮革、经编、家纺、纺织服装服饰、橡塑、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和其他八个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
1.分类比例。
(1)A类为重点扶持类。资源环境效益较好的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装备制造、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5%(含)以内的规下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7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45%(含)的规下企业。
(3)C类为整治提升类。效益与贡献均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5%-25%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8%-55%之间的规下企业。
(4)D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末8%(含)的规下企业;
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列入市政府(镇、街道)淘汰落后低效,需整治关停(包括生产环节)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
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结构调整需要,对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列入“低散乱”整治,需关停腾退的工业企业。
2.调整规则。
(1)扶持。对新供地建成的新办企业、“小升规”企业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可纳入暂不评价类(原则上当评价结果达到B类时纳入评价,未达到B类不纳入评价;对2013年起原规上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符合条件时可在原有基础上(除A类)提升一档;省政府明确保护发展的传统行业(丝绸行业)企业可暂不评价;列入市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和亩均税收大于50万元/亩的企业直接列入重点扶持类。
(2)豁免。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不列入C、D类;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分类不列入D类(违法处罚、淘汰落后产能除外);对完成对接资本市场股改和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当年分别不列入C、D类和D类;对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重点外贸企业根据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两轮亩均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择优定档。
(3)加分。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①当年度完成技改投资(以统计口径为准)5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企业加10分;3000-5000万元的企业加7分;1500-3000万元的企业加5分;800-1500万元的企业加3分。
②当年列入重大产业、智能化机器换人、新兴产业、产品升级和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加5分。
③当年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加5分,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或研究院加3分。
④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⑤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加5分;新设股份或完成一般性股改的企业连续二年加2分。
⑥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3分。
⑦当年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加5分,当年获得嘉兴市(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加3分。
⑧拥有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数量5个以上的企业加5分,1-5(含)个的企业加3分。
⑨属于农副产品加工的规上企业加3分。
(4)降级。土地面积在20-30亩之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生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30万元以上罚款处理(或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的)或企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自2020年度起没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D类)下降一档。
(5)否决。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3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企业;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企业;存在承租企业投资项目未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评价分类直接列为D类。
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当年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生产经营异常、存在闲置土地、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
亩均税收低于6万元的规上企业;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亩均税收低于6万元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B类及以上。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商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认定。
(五)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分割转让等提升改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机制
(一)以要素配置为核心,形成税收、用能、用水、排污、信贷和财政等差别化政策体系。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工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当前倒逼“低散乱”、“低产田”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求,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对D类企业分类执行差别化措施,即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及列入关停、腾退、整治等负面清单的企业,继续执行要素资源配置差别化措施;其他企业考虑疫情影响暂停执行一年,要通过实施智能化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以下提及的D类企业指负面清单内需执行差别化措施的企业)
1.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价格加价0.3元/千瓦时,对连续两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加价0.4元/千瓦时,并禁止其参与每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对超额用能的企业,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2.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在对工业企业实施用水量超计划累计加价办法外,对医药、化工、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同时,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在差别化水价基础上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3.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按照上级规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4.落实和完善差别化排污机制。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行业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类别执行差别化价格,A、B类企业为基准价、C类企业为基准价的1.5倍、D类企业为基准价的4倍。按照上级减排任务或环境治理要求,每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行业基准减排削减任务比例,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扣减。
5.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对A类企业,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对D类企业,关注企业资金风险,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信贷支持。
6.落实和完善差别化财政奖励政策。试点亩均综合评价与财政资金分配实行紧密衔接,评价结果可直接作为财政奖励资金竞争性分配主要依据;D类企业不得享受除兼并重组、技改投入以及相关的人才、科技外的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具体差别化政策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完善。
(二)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
1.优先发展A类企业。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用能、用水需求;优先列入“中国制造2025标杆项目库”;优先列入海宁“品字标”;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品牌企业、“三名”企业,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发展;优先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提升发展B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具体提升计划,并在财政补助、资金信贷、降成本、有序用能、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实施“四换三名”行动,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帮扶转型C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加快完成整治提升。严格控制企业新增同类产能项目,限制新增用能需求和排污总量指标;严格控制企业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实施“退低进高”“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
4.倒逼整治D类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结合“五水共治”、“五气共治”、“三改一拆”、“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退散进集”和“低散乱”整治等,依法开展能耗对标、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行动,对落后、严重过剩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坚决予以整治淘汰,并不予新增用地、用能及排污权等要素指标,倒逼企业加快退出。
四、进一步深化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一)加强正向激励。遴选出一批“亩均论英雄”优秀企业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正向激励,推广经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增强优秀企业获得感。鼓励乡镇(街道)探索对A类企业或排名前列的A类企业出台精准支持政策,形成成熟的经验措施后推动在市级层面实施。
(二)强化区域激励约束机制。将“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逐步提高亩均税收等指标考核权重。加大政府掌握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和叠加运用,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探索建立年度用地、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各镇(街道)的“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要素资源高效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要素与政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有效结合。
(三)设立投资及产出效益行业规范。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对新进工业项目实施准入绩效综合评价机制,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标准地”制度。将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比等指标纳入“招拍挂”出让条件,并严格项目竣工“亩均效益”综合验收,对未达到协议规定,按照约定严格落实相应措施,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四)建立企业要素赋能“白名单”制度。实施分行业和分区域“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发布全市主要制造业行业产出效益标准指南和重点行业、重点指标的领跑者名单。并以此为基础,选取行业排名前5%的规上企业,适当向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倾斜,建立分行业重点企业要素供给白名单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布不超50家。对白名单内企业有针对性的给予能源要素、环保要素、土地要素、人才要素、财政要素等保障,支持其更好更快发展。
(五)推动小微企业园发展。依据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等相关政策。在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A档激励和D档倒逼的力度,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亩均效益”优势产业,推动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六)依法倒逼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建立低效企业(“低产田”)盘活利用的激励倒逼机制,全面梳理确定四大主要工业平台和乡镇工业园区内亩均税收分别低于10万元、6万元,以及具有单耗高、存在群租等特征的低效企业,通过追加投资、兼并重组、分割转让、整合入园、“退二优二”等方式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力度,确保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低效企业(“低产田”)实现年度清零,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区域、优质企业集聚。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督考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水务集团、市税务局、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准企业用地数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会同水务集团和水利局负责核准企业排污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企业八个行业分类工作,并核准企业销售收入、总用能、工业增加值和职工人数的数据;市科技局负责核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核准企业税收数据;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负责核准企业用电量数据;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企业优秀人才当量密度数据;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核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各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分别制订(修订)用能、科技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排污、信贷、用水和用电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
(三)建好基础台帐。各评价数据核准责任部门要把建好评价数据的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和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排污、销售、用能、税收、用电相关台账,由市经信局汇总并形成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总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强化分析诊断。建立起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评价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有关主要指标实行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提醒企业绩效状态,并要对D类企业按“一企一方案”提出整改意见。积极探索引进社会化专业机构,完善和改进评价结果的诊断分析,强化行业分析指导。
(五)加强氛围营造。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对科学 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涌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六、其他
(一)企业的分类周期以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二)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市府办会同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
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市税务局核准)。
(二)土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新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和经批准同意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对于企业因路边、河边等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三)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市税务局核准)。
(四)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折旧+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均取自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603-2表)(由市统计局核准)。
(五)等价综合能耗。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7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市统计局、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核准)。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排放总量之和。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有在线计量设备的企业实际废水排放量以在线数据计算,其余企业以水务集团和水利局新鲜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计算;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按企业在线计量设备排放量计算(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核准)。
(七)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市统计局核准)。
(八)创新发展。
1.R&D经费。指科技活动统计制度中的科技活动内部支出、科研基建经费支出、外部支出、购买境内技术等经费支出(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核准)。
2.优秀人才当量。∑最高折算值(期末参保职工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折算值),折算系数: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学位)=8,硕士研究生(含硕士学位)=5,本科(含本科学历)=3,大专=1;正高级职称=9,副高级职称=6,中级职称=3,初级职称=1;高级技师(一级)=6,技师(二级)=3,高级工(三级)=1(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九)集团型企业。
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市统计局核准)。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销售收入/土地面积。
(三)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创新发展。
1.R&D经费支出占比(单位:百分比)。
R&D经费支出占比=R&D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2.优秀人才当量密度(单位:百分比)。
优秀人才当量密度=∑最高折算值(期末参保职工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折算值)/期末职工参保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