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5 发布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同意,我省于2018年8月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除了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机关与核准机关不一致的企业名称外,均实行自主申报登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文《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实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被取消,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名称。2019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为了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提拱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计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三章为放宽登记限制;第四章为申报管理;第五章为争议处理;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一)总则共六条,明确《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登记机关等内容。

  (二)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共七条,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原则、禁止申报、限制申报的名称规则,名称相同和近似规则,不予申报通过的情形。

  (三)放宽登记限制共五条,明确了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授权证明、企业承诺的,有条件放宽申报。

  (四)申报管理共三条,明确了自主申报名称的有效期、企业登记机关发现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违反登记规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更改名称。

  (五)争议处理共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途径以及救济途径等。

  (六)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权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公示。

  (七)附则共三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的解释权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注册登记处,电话:0571-8976607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