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发布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依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质量技术基础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质量技术基础领域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及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质量相关专业:指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应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认证认可、质量提升、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计量相关专业:指计量与测试科学技术应用、管理与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标准化相关专业:指标准化技术服务、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标准化管理与标准信息服务、统一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指特种设备领域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

  第三条 对申报质量、计量、标准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质量技术基础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质量技术基础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第八条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质量技术基础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3.具备指导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1个(或为主完成2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科创平台项目建设,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重点工程、国家质检中心项目建设。

  3.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含工程)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

  4.主持编制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制定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制定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九)或二等奖(排名前六),或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 计量、标准、质量、特种设备等工作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 参加1项国际标准/国际建议起草(排名前三),或获得1项国际质量改进或创新成果一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标准/规程/规范。

  4. 获得省级以上发明专利金奖(排名前三),或者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

  5.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

  6.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贡献奖(主要贡献者)。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合著第一作者/主编)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质量技术基础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质量技术职能、提升质量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比对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政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2.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市厅级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为主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建设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质检中心建设1项以上。

  4.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

  5.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为主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

  7.在质量技术管理、检验检测等科学应用和生产实践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以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材料为准)1项以上(如系为主参与,须2项以上)。

  8. 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

  9.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及市厅级以上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需经相关中级评审委评审推荐。

  对于按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报,并经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赋分但未达到规定分值,相关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得向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指:质量工程师(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二)第十条第二项所述的为主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相当于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质量技术类奖项。

  (五)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质量技术类奖项。

  (六)国际标准/国际建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七)“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完成人的前三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八)“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九)“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含证书、鉴定报告、发文、公告等)。

  (十)“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十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评价条件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订。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业绩评分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