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要素改革,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推进我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工作,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48号)和《2017年海宁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7〕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为科技成长型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科技支行是指经申请报市政府同意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申报文件及实施方案报送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提交市政府审批。已报批同意的科技支行继续有效。
第四条 科技成长型企业是指经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认定小组确认的企业。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认定小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科技支行等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市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在支持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有意向的镇(街道)可申请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及基金规模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联合按季对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信贷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运用于公 款竞争性存放和科技支行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额度。
业绩考评情况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支行资格,并收回风险补偿规模额度。
第七条 成立科技支行风险补偿基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风险审核小组),负责审批核销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审核小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试点单位组成,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考评授予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额度,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本市科技成长型企业,每个科技支行对单个企业科技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在本市科技支行的科技贷款授信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20%;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融资成本(利率加担保费)控制在基准利率的2倍以内。
第十一条 科技支行对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对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分情况按比例承担:无担保机构的按照6∶4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有担保机构的按照5∶3∶2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
如试点单位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且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可与科技支行自行约定分担比例,比例不超过科技支行承担部分的一半。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科技成长型企业应当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一)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海宁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2.企业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3.企业已经完成产品研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4.企业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5.自愿接受科技支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等;
2.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的领军人才企业;入驻各类海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加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创办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3.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20%、或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到50%以上、或企业研发活动活跃且正在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并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4.已在“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5.其它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
(一)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成长型企业,建立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按发展情况定期予以更新调整。
(二)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科技支行等单位可向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认定小组推荐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后纳入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科技支行以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为基础,按照独立审贷的信贷原则选择确定授信企业。
第十五条 科技信贷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内企业可向科技支行提出科技贷款申请。
(二)科技支行受理企业科技贷款申请后,及时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列入科技信贷支持服务范围,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科技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 科技支行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科技信贷实行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服务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七条 科技成长型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支行应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联系风险审核小组办公室报告具体情况,并在还款逾期90日后向风险审核小组办公室提交风险代偿申请材料,由风险审核小组办公室通过企业所在镇(街道)证实情况属实后,风险补偿基金在60日内按比例将先期贷款损失部分先行代偿给科技支行。
第十八条 对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机构代偿的贷款本息,委托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承担比例受偿后,其中风险补偿基金超额代偿的,则上缴风险补偿基金,若有不足,则由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补足。
第十九条 若企业出险破产、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经风险审核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六章 创新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支行应优化授信政策与内部流程,具体如下:
(一)科技支行上级行和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成长型企业贷款进行流程再造,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营销团队,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其资金需求。建立针对科技成长型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其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二)科技支行上级行和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支行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和风险定价政策,为科技支行业务发展搭建平台,拓展空间。
(三)科技支行制订的科技成长型企业业务操作流程、内部运作机制和金融产品等相关制度和资料,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海宁市支行、市银监办备案,并抄送各镇(街道)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联合创新服务协调机制,具体如下:
(一)建立服务协作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海宁市支行、市银监办与科技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科技支行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定期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布科技金融信息。加强科技支行政策宣传,组织银企对接会、资金需求发布会等活动,密切政府、科技支行、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高政策引导、激励效应,促进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
(三)建立管理考评机制。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对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信贷投入及增长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科技支行资格保留与否挂钩。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科技成长型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及时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支行要按月向风险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科技成长型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情况;市科技局要定期更新维护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金融局要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宁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财发[2014]71号)和《海宁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海市科局[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