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全国、全省、嘉兴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补齐"第一短板",以创新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嘉兴市委关于创新驱动发展一系列战略部署,建立比较完善的区域创新体系,创新资源有效集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新效益大幅提升,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加快打造长三角"经济活力强市、文化旅游名市、生态宜居新市"升级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市提供强大支撑和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19年底,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1%,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分别达到230家和600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6%以上,规上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规上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科技服务业增速高于服务业增速2个百分点以上;新建2个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建5家以上学会创新服务驿站,新建15家以上学会服务联系点;科技型上市企业力争达到16家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8%以上,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1%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高水平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
1.高标准规划建设鹃湖(国际)科技城,全面运作浙大(海宁)国际技术研究院,大力引进高水平科研机构。
2.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3.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4.对于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或引入国内外知名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开办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根据建设规模、孵化产业定位、技术支撑和经营团队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启动资金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海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孵化企业培育扶持。
6.对被认定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且后几年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绩效目标(具体办法另定)的,其科技孵化企业(含加速企业)承租部分对应的经营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年100%的奖励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则给予5年100%的奖励扶持。
7.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学会创新服务驿站、学会服务联系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载体建设。
(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10.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11.加大技术市场支持力度。"淘科技"成交项目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项目,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项目,其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5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3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对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5%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加大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力度。
12.充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参股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初创型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13.进一步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各类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支持科技小贷发展,鼓励开发科技创新相关保险新险种,引导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
(四)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海宁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补助。
16.对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17.加大对上级科技项目的配套奖励力度。经海宁市科技部门推荐,被国家、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继续按照上级补助经费的30%给予配套奖励,但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的可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余项目按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奖励;配套奖励立项时拨付50%,其余资金视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8.加大对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扩展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由原用于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扩展为更大范围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包括企业从外部获得的就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和为解决特定技术难题而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科技查新服务等。
20.对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对被评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
21.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投产之年起享受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五)加大对科技招商的支持力度。
22.建立健全科技招商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通报和考核激励机制,将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载体和资源的引进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
23.对引荐市外科技项目注册落户我市的引荐人给予项目落户奖,落户奖包括以下两部分:
(1)落户项目租赁房屋的,给予项目租赁场地不超过2个月租金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购买土地的(企业注册后1年内),给予不超过项目土地投资款百分之二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既租房又购地的项目,按就高、补差原则进行奖励。奖励款分两次给予,首期租金或全额土地款支付后,先奖励50%;租赁项目装修开业后或购地项目基建竣工后,再奖励50%。
(2)给予项目企业注册后1年内实到注册资金千分之二的奖励。
24.对引荐市外科技项目注册落户我市的引荐人给予项目成长奖。项目企业在注册次年起三年内,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2万元的项目成长奖。项目企业若在注册次年起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则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的项目成长奖。逐年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奖励补差执行。
(六)附则。
25.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海政办发〔2014〕129号《关于印发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30号《关于印发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成交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