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6 发布单位:嘉兴市科技局 字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20日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努力把嘉兴打造成为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 "科技企业孵化之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创业园等,是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的经济实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嘉兴市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单位。市级孵化器的申请受理、实地考查、评价、统计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承担。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 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应把孵化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参与孵化器建设。

  第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并实现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网络化、多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

  4、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在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的在孵科技企业20家以上;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

  6、孵化器创办三年内,有毕业企业;创办三年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5家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3、区外征地扩建或购置办公生产用房;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器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4、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财务报表;

  6、在孵企业汇总表(附件2),毕业企业汇总表(附件3);并包括: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在孵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评、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4)。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孵化器的年度绩效考评在次年5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孵化器考评程序

  1、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2、各孵化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县(市、区)、经开区、港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4、各孵化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做好绩效考评自查工作并报送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应用

  1、孵化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以国家、省科技部门公布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3、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孵化器。

  4、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获国家级、省级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市级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孵化器实行季报制度。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省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孵化器及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和备案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嘉科高〔200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