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我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浙科发政〔2007〕5号)的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含评估,下同)是指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含公开招标项目评标)、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科学技术奖评审、经费预算评审、绩效评估、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及其他评审活动的组织、参与项目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包括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和人员,下同),项目评审专家(包括项目评估人员,下同)、项目的推荐者以及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下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审专家(专家组)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六条 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是指市科技局的综合计划、各科技计划业务管理处室及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审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在项目管理中,根据《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对于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受委托组织单位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篡改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类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等有关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推荐者是指市级有关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县(市、区)科技局等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项目推荐者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检查、验收、奖励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或推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奖励和绩效评估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科技项目组织者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故意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管理者、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科技局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对评审活动和科技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市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串通编造虚假报告,干预正常评审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视问题严重程度,按规定报经批准,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受委托组织评审活动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审委托等处理;
(三)评审专家违背科学道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资格等处理;
(四)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市级项目立项(或认定)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推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资格等处理。
上述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项目评审和科技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项目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技局监察室举报和投诉。市科技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