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我们研究并制定了《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现将《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7日
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代理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加强引导,按照放开、搞活、完善、服务的要求,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到2020年培育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其中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达到3 家以上。
第五条 鼓励具有国家专利代理资格的个人合伙成立专利代理事务所(公司),鼓励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在海宁市域内设立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分支机构。
第六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须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服务、专利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条 对新入驻且在海宁区域内注册、工作人员2人以上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在科技局备案,条件许可的提供办公场所,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租房的,均可享受入住科创中心企业房租补助政策。
第九条 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30件、50件的分别给予2万、3万、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逐步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全市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年检情况、专利代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申报、客户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予以公告。根据考评结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经申报并首次获得省级、嘉兴级、海宁级重点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5万、2万元的扶持资金,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就高补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6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3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7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
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5、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6、科技中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一年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8、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三)材料要求
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附件材料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第十五条 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1.材料受理。在当年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材料初审。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3.综合评审。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领导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推选出拟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
4.公示及异议处理。对评审组推选出的拟认定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中有异议的将根据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5.认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发文公布并授予"海宁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牌匾。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撤销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机构因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低于认定标准,且出现亏损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四)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在经营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