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嘉兴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嘉委办发〔2013〕118号),大力培育一批拥有先进核心技术、产品高端、产业新兴的创新型企业,现将《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2月5日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嘉兴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嘉委办发〔2013〕118号),组织实施好《嘉兴市科技企业培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嘉科高〔2013〕68号)和“115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拥有先进核心技术、产品高端、产业新兴的创新型企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包括:科技领航大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先企业。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持续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条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坚持企业自愿、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科技引导、促进转型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 嘉兴市科技局负责嘉兴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嘉兴市域内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研究开发费用发生在嘉兴市全市内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工业绩效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企业;
(六)“三废”达标排放。近三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偷骗税违法行为。
第六条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还需符合下列特定条件。
(一)科技领航大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口部分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2、拥有先进的技术研发水平,建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3、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
4、近三年主持制订本行业内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少于1项。
(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出口部分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2、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水平,建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3、拥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
4、近三年参与制订本行业内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少于1项。
(三)科技创新领先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出口部分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2、拥有一定的技术研发水平,建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县(市、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3、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
4、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按照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不得涉密,受理和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申请提交的主要材料。
1、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
4、企业职工人数、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技术性收入情况表;
6、申报科技领航大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的,需提供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7、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及排污许可证。
8、申请者认为其它还需要介绍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合规性审查。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嘉兴港区管委会经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嘉兴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条 公示与认定。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在嘉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结果,并分别向企业颁发“科技领航大企业证书”、“科技创新示范领军企业证书”和“科技领先企业证书”。
第三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嘉兴市创新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酌情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研发机构、申请科技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自认定起有效期三年,到期需复审认定。嘉兴市创新型企业每年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业的技术创新、经营发展等情况。
第十三条 嘉兴市创新型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书面向嘉兴市科技局报告,由嘉兴市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原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证书,经市科技局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予以发证。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有下属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度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累计超过10万元的。
第十五条 参与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的各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私自利用和扩散给第三方。违反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