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海宁市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9月27日
海宁市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本着"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海宁,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海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贷款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借款人用以申请专利质押贷款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低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效期不得低于5年;
(三)专利技术与国内外现有技术对比,必须有自己的独创性和先进性,在节能、环保、成本控制或其他方面优势明显,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规模,有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公正的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企业管理规范,主导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利率上、下浮,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宁市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缴费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六)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七)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借款人应将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等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取得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应经市科技局审查。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市科技局审查合格后,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对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本办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取得放贷金融机构认可。
第十七条 承担本办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到市科技局进行备案,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专利质押评估过程中,必须提供相关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费用不得高于物价局备案标准。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提供承诺书,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贴息资助的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后三个月内向海宁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借款人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二)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积极培育和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为贷款人及企业提供专利管理政策咨询、信息查新,宣传、培训,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数据库等,配合好金融机构做好质押融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