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1 发布单位: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提出的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工业设计发展载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能力,我局制定了《嘉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4日

  一、总则

  (一)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赋能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五)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汇总、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属单位和央企、省企在嘉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六)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二、认定条件与程序

  (七)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需稳定运营3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3.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有稳定的人员配置,近3年服务业绩突出;

  4.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八)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通过属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嘉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属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嘉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发文公布。

  三、培育与管理

  (十一)属地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十二)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1.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属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审核后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在嘉机构按上述要求将年度经营情况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十三)复核程序如下:

  1.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填报复核相关材料,通过属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2.各属地经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受理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复核结果。

  3.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1.未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十五)因第十四条第1、第2、第4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十六)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等,不影响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经属地经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局变更备案。市属企业和央企在嘉机构直接报市经信局变更备案。

  (十七)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十八)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