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国合办:
为了盘活整体科研创新资源,切实提高全市范围内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对全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3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统计排摸,现公布《海宁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源库》第三批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请各属地、平台积极鼓励推动企业使用资源库内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研发创新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类活动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创新券兑现补助。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