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体系建设,经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决定征集2021年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标准的提出单位为相关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完成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优先。项目牵头人应从事相应领域的生产、服务、管理或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二、申报项目
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立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
2.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紧密相关,适宜在长三角区域统一和普遍推广的成熟技术(含管理、服务等)要求。
3.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计划。
4.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拟制定标准的实施不会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以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5.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有相关标准草案。
6.申报项目能够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三、申报范围
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符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紧密围绕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
1. 交通领域:物流一体化运输、多式联运、冷链物流、智能网联汽车等方面。
2. 环境保护领域:碳排放碳中和、环保装备制造及服务、绿色制造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
3. 文化旅游领域:会展、旅游等方面。
4. 其他领域:其他亟需在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相关技术要求。
四、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式样见附件)、标准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经省(市)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盖章后,由牵头省提出单位汇总,并将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至本省(市)市场监管局。项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郑勤;联系电话:0571-89761453;电子邮箱:zjbz2012@126.com;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 金汇大厦1423室。
附件:1.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
2.省有关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提出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制定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应当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本辖区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本申请书。
2、起草单位原则上各省(市)不少于一家,其对应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出单位。除第一起草单位、提出单位外,其他起草单位、提出单位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顺序排列。
3、如实填写,言简意赅,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后。
4、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请书后。
一、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中文) | |||||||||
项目名称(英文) | |||||||||
拟完成时间 | |||||||||
所属行业、专业领域 | □工业 □农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节能环保 □其他 | ||||||||
查新情况 | 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有 □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有 □无 (若有,则需详细填入第六项相关内容) | ||||||||
二、提出单位、起草单位信息 | |||||||||
第一提出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地址 | 市 县(市、区)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
联系电话 | |||||||||
其他提出单位 | (单位名称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第一起草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手机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其他起草单位 | (单位名称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三、必要性(目的意义、可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等) | |||||||||
四、可行性(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可操作性、经济合理性等) | |||||||||
五、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概述 | |||||||||
六、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等) | |||||||||
七、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情况简要说明(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发展趋势、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等) | |||||||||
八、起草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参与标准化活动情况)、项目经费、人才保障等 | |||||||||
九、标准使用对象和宣贯实施计划 | |||||||||
十、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涉及的应详细填写) | |||||||||
十一、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 |||||||||
单位名称 | 起草人 | 职务/职称 | |||||||
十二、起草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十三、提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本表格一式八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省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省民宗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供销社、省大数据局、省监 狱 管理局、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