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发布单位: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投资平台,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建设工程检测市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目前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检测(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材料检测、市政道路检测、桩基检测、结构实体检测、空气检测以及消防、人防、安全性鉴定等项目)的检测机构,均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

  二、为加强主管部门与检测机构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各检测机构需提前进行检测机构告知性登记。

  三、工程检测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检测单位应加强现场检测人员及其检测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测工作。

  五、检测机构应在现场检测实施前三天向市住建局提供检测登记表(附件1),现场检测应有二名以上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操作并应有监理人员在场见证(无监理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人员见证),检测时应留存现场检测视频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检工程外部全景、实时检测数据和现场检测全过程视频、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以及能反映检测日期的报纸等信息),并将检测视频在检测完成三天之内上交市住建局。

  六、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项目报送制度,每月定期上报不合格检测信息,凡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情况,应在检测当日向市住建局报告。

  七、市住建局将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等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量化评价,每年评价一次,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管理,相关结果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检查:满分为40分,由市住建局对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相关标准见附件1,如检测公司在评价周期内未在我市从事过检测活动或未进行检测机构登记或项目登记开展检测的,则该项得分为24分)。

  (二)年度综合考评:基础为60分,根据企业自主申报和检查结果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分或减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相关标准见附件2)。

  根据评价得分,将检测机构分为A、B、C三类。

  1.A类:评价周期内得分在90分(含)以上;

  2.B类:评价周期内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

  3.C类:未达到A类、B类条件,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八、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应评价结果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并作为本市年度监督检查、行业评优评先等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对等级为A类的检测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监督检查及抽查,优先选择其作为政府性监督检测的实施单位。

  (二)等级为B类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对应类别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等级为C类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对应类别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以上工业项目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评价周期内如出现弄虚作假、涂改试验数据、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等不符合信用评价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对检测机构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降为C级。

  检测机构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均为C级的,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将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重视对委托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的管理,及时将发现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住建局进行反映,电话:0573-87287123。

  附件1: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日常检查表

  附件2: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年度评价表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