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淘科技平台”)成交项目的财政补助,进一步促进海宁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淘科技平台()成交,且已履行交易金额。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包括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包括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图案、花样或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简单改型、工艺变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调整等项目;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补助范畴。获补项目与我市其他部门相关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海宁市的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在淘科技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给予20-30%补助。成交项目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项目,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项目,其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5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3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凡帮助税收归属海宁市的企业在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5%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的上述奖励由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企业科技专员的上述奖励随同企业技术交易项目补助统一发放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主要用于科技专员奖励发放,部分奖励可作为企业培养科技专员经费。
第六条 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须挂靠淘科技平台,接受相关培训,并提交身份信息进行备案,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作用,才可获得奖励。
第七条 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淘科技平台运营商,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
第八条 奖励补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兑现一次。企业提交的奖励补助项目,由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将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合同专家等对项目进行评审。50万元(含)以上成交项目,企业须到会进行陈述或答辩;50万元以下成交项目,由专家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奖励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最终审定后核拨。
第九条 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成效,实行奖励监测措施,即企业每年12月将该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进行定期上报市科技局。不及时上报的企业将视为异常,可要求追回奖励款项,并且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该奖励政策。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追回全额奖励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级科技财政支持,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淘科技)成交项目专项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海市科局〔201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