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4 发布单位:海宁市场监管局 字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助力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信用信息依申请修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复对象

  2015年4月5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原海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过行政处罚的,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企业。(注:本次修复不涉及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相关信息。)

  二. 修复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2、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3、根据《办法》的规定,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4、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三. 修复需提交资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3、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罚没款票据复印件;

  5、处罚决定书。

  四. 修复流程

  1、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2、我局进行信用修复资格审核和材料齐备审核;

  3、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我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5、我局按规定将修复材料报送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后续的修复程序。

  6、修复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修复申请资料请提交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联系电话:0573-87222701)。

  

海宁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