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商局、港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推动我市农业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系统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政〔2012〕2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科技企业。
2.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3.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
4.企业组建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技术人员20人以上。
5.企业拥有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试验场所,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6.企业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基础,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
二、申报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企业的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企业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企业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评价意见。
3.考察。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规模、设施状况、管理规范程度、环保达标情况等,并提供考察意见。
4.评审。市科技局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内容的评审意见。
5.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拟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6.认定。公示结束,由市科技局发文,并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牌匾,并将认定文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要求
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加盖财务章;(2) 税务登记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章程;(5) 企业管理制度;(6)环保证明;(7)科技创新活动证明(科技合作协议、获奖成果证明、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8)企业科技人员名册;(9)近期企业面貌彩色照片(照片未经处理,限4张)。
以上申报材料由企业填写并提供。《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一式8份,附件及证明材料装订成册1套,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同时提供《2017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3)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
3.时间要求。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的科技管理部门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并将认定文件报送至省科技厅备案。
联系人:童志怡
电 话:82159825
邮 箱:tongjizhiyi@126.com
地 址:嘉兴市城南路1539号创业大厦5楼508室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doc
附件2: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doc
附件3:2017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推荐汇总表.doc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