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1 发布单位:嘉兴市科技局 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商局、港区经发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导则>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16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7〕3号)精神,最大限度调动和增强社会活力,全面落实科技创新各项激励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的责任感

  2017年,省委、省政府选择嘉兴作为我省第一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四个城市之一,试验时间为3年。为我市进一步补齐“第一短板”以创新任务改革激发新活力,构筑嘉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新动力具有重大意义。全市税务、科技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主要负责“开展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在落实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助力企业科技创新补齐短板,发展信息经济、推广智慧应用,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经济发展长期向好。

  二、落实政策,积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科技扶持政策。各地税务、科技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促进企业创新的重要性,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走出去”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

  (八)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九)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机制,保障服务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的政策到位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地税务、科技部门要结合《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精神和上级局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系统督查与绩效考评,切实解决落实中的各种问题,祛除“中梗阻”,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健全机制,持续推进。我市税务、科技部门建立市县(区)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税务、科技部门要主动作为,努力提升工作水平,统筹谋划好试点工作,不断探索试点工作经验,积极转化和推广研究成果。

  (三)全面宣传,精准服务。各地税务、科技部门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平台,宣传好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优惠政策培训。在各窗口部门配备政策咨询辅导人员;辅导好创业创新企业扶持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流程。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