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港区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6日
嘉兴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规定,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应当向企业发送《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附件1),并制作送达回证,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告知企业,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其陈述申辩不认同税务机关意见的,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条 已列入县(市、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同企业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五条 鉴定程序
(一)鉴定提请。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或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先行审核,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或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认为仍有异议的,分别填写《X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见附件2)提请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出具鉴定意见。
(二)鉴定内容。嘉兴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授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专家组将组织有关企业提交项目相应的研究开发等资料,根据提交的材料,经审核后依法就企业研发项目是否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专家意见。必要时,专家组可要求企业答辩或现场察看;
(三)鉴定时限。嘉兴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税务部门《X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集中鉴定并综合专家意见将研发项目鉴定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
第六条 鉴定专家组成员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选取,一般由五名技术、管理、财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予以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收到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鉴定结果后,应当告知相关企业,并按规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