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已经组织验收的市级科技项目的验收情况及结果(见下表),向社会公示。对公示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向我局提出,我局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
对于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凭验收回执单办理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6个月之内予以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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